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九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