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三)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四)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五)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档案等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六)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
(七)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八)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十)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