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六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六)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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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