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