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