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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