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