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