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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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