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四节 听证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提出的听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四节 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提出的听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