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四节 听证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提出的听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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