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第三十四条对于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书,除即时告知的外,应当自相关文书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