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四条

对于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书,除即时告知的外,应当自相关文书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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