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下列时间不计入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或者需要听证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公示相关信息的; (三)依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 (四)申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或者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解释说明的; (五)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地核查,以及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 (六)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收到对申请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需要进行核查的; (七)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止审查的。 发生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