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正式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