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统一编号、加盖本行行章,并注明日期。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有效期限、变更及延续方式等事项。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统一编号、加盖本行行章,并注明日期。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有效期限、变更及延续方式等事项。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