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统一编号、加盖本行行章,并注明日期。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有效期限、变更及延续方式等事项。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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