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七条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审查批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