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审查批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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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