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