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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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