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可能影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对申请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或者解释说明。 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修改、完善、解释说明,或者修改、完善、解释说明后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继续审查,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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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