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并出具加盖本行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 (二)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申请人补正后仍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前款第一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依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先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由下级行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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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