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构受理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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