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载明申请材料接收日期;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等的,可以不再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人现场办理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载明申请材料接收日期;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等的,可以不再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人现场办理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