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载明申请材料接收日期;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等的,可以不再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人现场办理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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