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受理。 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先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由下级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受理;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办理的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一个职能部门统一受理、牵头办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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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