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除对未足额安排的项目安排剩余资金、用于应急除险项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除对未足额安排的项目安排剩余资金、用于应急除险项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