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除对未足额安排的项目安排剩余资金、用于应急除险项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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