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应当在申请时明确该项目是直接投资项目还是资本金注入项目,其申请程序、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地方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到项目。对于地方政府资本金注入项目,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到项目,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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