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市(地)、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并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投资计划转发、分解或执行慢,或者指导推动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不力,造成资金沉淀的; (五)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监管机构已指出的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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