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