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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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