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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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