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以及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可以视情况追究有关方面责任。打捆和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对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以及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可以视情况追究有关方面责任。打捆和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