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监督管理等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