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第十八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监督管理等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