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第十五条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