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四条

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核定给予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 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合并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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