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相关管理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 对经审查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文件,应当予以退回或要求补充报送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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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