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相关管理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 对经审查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文件,应当予以退回或要求补充报送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相关管理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 对经审查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文件,应当予以退回或要求补充报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