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对符合条件的守信项目单位提供便利和支持: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项目已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主要建设条件已经落实或基本落实; (四)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存在政务失信记录; (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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