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对于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资金申请可以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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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