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
第七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