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
第五条
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四)打捞沉船沉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
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四)打捞沉船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