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搬迁或者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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