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