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 (四)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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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