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管辖海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使用涂改、非法受让的许可证从事施工作业的; (二)未按照许可明确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相关要求开展施工作业的; (三)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施工作业的。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