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管辖海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使用涂改、非法受让的许可证从事施工作业的; (二)未按照许可明确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相关要求开展施工作业的; (三)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施工作业的。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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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