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一)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更换或者增加作业或者活动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