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作业和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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