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未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无法实施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未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无法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