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

第十四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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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