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第十条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