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无私奉献的精神。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挥霍公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提供或参与带有色情服务性质(包括"三陪"、异性按摩等)的活动; (三)借用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 (四)借运动会名义,擅自用公款招待宴请与运动会工作无关的人员; (五)以工作需要为名,擅自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o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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