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无偿占有公物不还或私自调换占为己有; (三)各部、5室、委员会擅自私分预算内或预算外的资金、物品: (四)为逃避财务审计监督而私自设立"小金库"。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