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要严格遵守运动会各项竞赛规定和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二)为运动员服用而研制、配制、试用、销售、有偿或无偿提供违禁药物; (三)在执行违禁药物检查、监测任务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其他渎职行为: (四)裁判员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职业道德,有意偏袒一方,执裁不公; (五)明(暗)示、收买、干扰裁判员,使裁判员不能公正执行竞赛规定和规则; (六)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策划、唆使、怂恿运动员罢赛、打骂和不尊重裁判员等,或发现运动员有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