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作人员包括:参加运动会筹备和竞赛期间的工作人员,以及教练员、裁判员、代表团工作人员等。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