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全国性单项竞赛活动或非全国性单项比赛活动,由主办的各项目管理中心和承办的省、区、市体育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