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组委会各部、室、委员会,各代表团的领导对本部门和本代表团工作人员执行纪律的情况负有督察责任,如所管辖的工作人员违反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领导责任。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