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组委会各部、室、委员会,各代表团的领导对本部门和本代表团工作人员执行纪律的情况负有督察责任,如所管辖的工作人员违反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